为确保湄洲岛车客轮码头的有效运行和船舶进出港的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福建省航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港口、航道及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二、禁止在湄洲岛车客轮码头港池、回旋水域、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等通航水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生产。 三、凡在上述通航水域内设置的渔网、渔栅、渔排、绳具及其他碍航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必须自行清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清除,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接受劝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辱骂、阻挠、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图:湄洲岛车客轮码头、航道及航道设施分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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