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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行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告
2018-08-03 20:45:38  来源:  责任编辑:林春盛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建设新福建的要求,进一步动员全市人民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美丽莆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呵护自然生态。倡导绿色出行,坚持“光盘行动”。少用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商品,少用化学洗涤剂。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度。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避免噪声扰民,营造和谐环境。

二、全力防治空气污染。支持淘汰黄标车,不焚烧垃圾、秸秆,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减少油烟排放,共同抵制露天烧烤。支持落实轻微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措施,有效治理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

三、保护水体提升水质。珍惜水资源,杜绝水浪费。减少使用化肥农药,遏制农业面源污染。不向饮用水源地排放污水、乱丢垃圾,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养殖、游泳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全力实施河道清淤和常态保洁,彻底清理房前屋后陈年垃圾和水漂垃圾。禁养区不得养殖畜禽;可养区养殖需经批准,未达环保要求的一律关闭、拆除;逐步退出木兰溪流域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东圳、外度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房屋、临时搭盖物、构筑物应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拆除和人口外迁。

四、系统治理城乡污水。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和城乡生活污水治理,规范污水排放行为,所有镇村污水必须全面收集处理。城市居民厨房、洗涤间、卫生间的废水要接入污水管网。农村全面推广标准三格化粪池,尾水进污水管网或进行有效处理。各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水接管率要达到100%。产业园区外企业(含小作坊)的生产生活污水要达标排放或接入污水管网。

五、强化生产经营监管。开办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涉及排放污染物的,还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无环保治理设施的小作坊和“小散乱污”企业应予关停。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等活动,都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不得随意倾倒工业垃圾、建筑垃级和危废垃圾。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环保、公安部门联动执法,重点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强烈的环保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珍爱生存环境,积极参与和监督环保工作,勇于劝阻、制止或通过12369、12345等平台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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