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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入驻湄洲岛,最高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2018-08-03 21:00:22  来源:  责任编辑:林春盛  

促进湄洲岛旅游产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试行),全面发展壮大湄洲岛旅游产业,推动全域旅游发展,结合湄洲岛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对开拓湄洲岛旅游市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01

鼓励境内旅行社推介湄洲岛旅游,对年累计组织进岛游客2万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3元给予鼓励经费奖励。进香团和特殊时段免门票、门票享受5折(含5折)以下优惠的游客,不列入统计和奖励范畴。专项奖励兑现应提供当年度进岛门票发票等资料,并由一家旅行社提出申请,不得由多家旅行社联合申报,否则为无效申报。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门票征管所

 

02

鼓励台胞来湄洲岛旅游朝圣创业,自本措施公开发布之日起,凭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全免进岛门票和岛上各景区景点门票。

牵头单位:区台办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03

鼓励规模酒店承接岛外各类大、中型会议及培训。对规模酒店旅游淡季期间承接的岛外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在岛上举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实际会期1天以上且岛外参会人数达20人以上,并购买进岛门票、事先报区旅游局备案的,按下列情况给予酒店奖励:(1)对岛外参会人数达20-50人(不含50人,下同)并在酒店住宿1天及以上的,按每人每间50元给予奖励;(2)对岛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并在酒店住宿1天及以上的,按每人每间60元给予奖励;(3)对岛外参会人数达100人及以上并在酒店住宿1天及以上的,按每人每间70元给予奖励。旅游旺季期间按以上三种情况分别按每人每间25元、30元和35元给予奖励。会议期间,酒店可按照每次参加会议实际人数向旅游局申请妈祖平安里、鹅尾神化石入园参观赠票。酒店向湄洲岛管委会提出会议奖励申请时,须提供会议通知文件、会议照片和住宿发票、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04

鼓励经营两岸业务的船运公司、邮轮企业直航湄洲岛,按照乘客(台胞)实际人数船票的5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区台办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区建设交通局

 

二、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酒店,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05

鼓励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饭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新引进美国Hotel杂志最新评选排名前30的国际知名品牌饭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且双方签订3年以上(含3年)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的饭店一次性给予奖励400万元。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06

对引进央企或境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现至少管理3家五星级以上酒店)的酒店,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且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湄洲岛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07

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

 

08

对入驻知名连锁品牌的经济型、快捷型酒店,经营且纳税期满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09

对进行改造提升的酒店,方案经报区旅游局、建交局、计财局审核认定,且竣工后通过验收合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补标准按照新增投资额的40%予以核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

 

三、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0

对引进世界排名前20位(以入驻前1年度国际权威机构或媒体认定为准)的美食类餐饮品牌并正式冠名的,经验收审核后,一次性给予80万元装修费用奖励,且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湄洲岛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经贸招商局

 

11

对引进世界排名前10位(以入驻前1年度国际权威机构或媒体认定为准)的快餐类餐饮品牌并正式冠名的,经营且纳税期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且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湄洲岛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12

对引进境内和台湾知名餐饮品牌(获评中华老字号、中华美食名店、省级以上“非遗”项目等)的,经验收审核后,且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经营且纳税期满1年后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经贸招商局

 

13

鼓励在岛个体餐饮业者组建本地特色餐饮企业,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每年予以补助8万元,并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湄洲岛地方税收贡献额的10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经贸招商局

 

14

对新开办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茶馆、酒吧、咖啡屋等,常态化经营且纳税满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

 

四、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购物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5

对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高端型旅游购物企业,经营期满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旅游局

 

16

对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业综合体企业,经营及纳税期满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旅游局

 

17

对岛上旅游企业开发的妈祖文化主题旅游商品(工艺品、纪念品)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创作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有关部门和全省性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创作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社会事务局

配合单位:区经贸招商局、区旅游局、区计划财政局

 

五、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创企业或个体(包括但不仅限于雕塑、动漫、音像、传媒、广播影视、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8

对企业或个人改造利用民房、古厝、闲置房产经营文化创意产业,方案报经区社会事务局、旅游局、建交局、计财局、治违办审核认定,竣工后通过验收,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装修改造补助;另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湄洲岛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不包括2013年以后“两违”房产)。

牵头单位:区社会事务局

配合单位:区旅游局、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治违办、湄洲镇

 

19

对台湾企业或个人改造利用民房、古厝、闲置房产经营文化创意产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为台籍人士,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除享受上款待遇外,前3年免缴房屋租金(国有或集体房产)或每平方米15元租金补贴(私人房产),常年驻岛台籍员工每月享受1500元生活补贴(不包括2013年以后“两违”房产)。

牵头单位:区台办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旅游局、治违办、湄洲镇

 

20

对婚纱摄影企业在岛上组织婚纱摄影活动,给予拍摄对象及工作人员赠送岛上景点门票;年拍摄600对以上新人婚纱照的,可为其需常年入岛工作人员(限定在10名以内)办理公务门票卡,并按其组织新人的对数予以补贴,旅游旺季期间每对补贴200元,淡季每对补贴300元;在岛上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婚纱摄影企业,享受本条第1款待遇。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21

鼓励设立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对累计引进3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8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5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15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基地,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1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30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基地,给予4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区台办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六、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22

对在湄洲岛注册的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包括自主应用交易平台)开设售卖湄洲岛旅游商品和服务旗舰店,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

 

23

对在湄洲岛注册设立的互联网“限上”管理企业,能够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智慧旅游建设提供产品开发、技术支撑的,可直接委托其承接5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信息技术类、智能科技类等“互联网+”类型的建设项目或3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优先参与200万元以下该类别的政府性项目邀请招标,并给予其主要驻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创作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5人。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管委会办公室、区计划财政局、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区旅游局

 

七、 在岛上经营特色民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24

支持民宿业者联合组建民宿经营管理企业,凡达到“限上”管理标准的,每年给予补助8万元。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湄洲岛地方税收贡献额的100%予以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民宿品牌打造。同时,可在文甲码头为其提供接待点,并根据住宿登记记录赠送每个房间2张妈祖平安里、鹅尾神化石门票。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湄洲镇、区计划财政局、轮渡公司、旅服公司、祖庙管理处

 

25

支持民宿业主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民宿品质,每年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一次民宿评比活动,对被评为金牌、银牌民宿的,一次性分别予以奖励2万元、1万元。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湄洲镇

 

八、在岛上举办赛事、展览、演唱会、音乐节等活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26

对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岛上举办专业展览、赛事、论坛、音乐节、演唱会等活动,可根据活动的方案、成效及决算情况,经研究,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以下奖励;对台湾企业或机构举办的活动,奖励标准可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区党工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区台办

 

九、附则:

 

27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雷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选择申请补助,但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所属项目需招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28

本措施所指的旅游旺季为每年4月份至10月份,淡季为每年11月份至次年3月份,但不包括春节期间(农历正月初一至十五)、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期间。

 

29

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十一、中秋节、元旦等节假日。

 

30

本措施正式公布15日内,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31

本措施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湄洲岛管委会以前发布的优惠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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