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
当前位置:首页 > 湄洲新闻网> 便民资讯
关于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通告
2018-08-20 17:13:08  来源:  责任编辑:林春盛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至8月21日过渡期满为止,仍然经营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私宰猪肉的,一经查获,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莆田市湄洲镇人民政府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湄洲岛分局

2018年8月16日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湄洲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湄洲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湄洲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未注明“来源:湄洲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湄洲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阅读
[更多]湄洲新闻
[更多]便民资讯
[更多]文明湄洲
  •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法律顾问
  •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 湄洲岛党工委宣传部主办 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 邮政编码:351154 联系电话:0594-5080866  E-mail:mzdxwzx@163.com
  •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 湄洲岛新闻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