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试行),全面发展壮大旅游产业,推动湄洲岛全域旅游发展,结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对湄洲岛文旅产业的影响,扶持相关企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根据湄洲岛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对开拓湄洲岛旅游市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莆田旅行社推介湄洲岛旅游: 1、对年累计组织进岛游客1万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次3元给予奖励。进香团和享受特殊时段免门票、门票5折及以下优惠的游客,不列入统计和奖励范畴。专项奖励兑现应提供当年度进岛门票发票等资料,并由每家旅行社提出申请,不得由多家旅行社联合申报,否则为无效申报。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门票征管所 实施细则:各旅行社在年度终后根据组织进岛游客人数向旅游局提出奖励兑现申请,附经旅游局和门票征管所审核的《旅行社推介湄洲岛旅游奖励申请表》,由旅游局和计划财政局审定后给予兑现。 2、莆田市内各旅行社组团100人以上来湄洲岛旅游,可以享受岛上旅游定制公交专线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公交公司 实施细则:由区旅游局、公交公司、区计财局派专人负责旅行社组团来岛旅游公交线路安排和实际人数统计工作,并与湄洲岛公交公司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按照季度结算。旅游局牵头向莆田市各旅行社宣传对接湄洲岛公交公司,为旅行团提供岛上旅游专线交通优惠政策。 (二)鼓励台湾旅行社推介湄洲岛旅游: 1、对年(按实施日期起统计)累计组织进岛观光旅游台胞人次给予宣传营销费用奖励。进岛人次在2000人次至5000(不含,下同)的,按5元/人次标准奖励;进岛人次在5000(含)人次至10000(不含,下同)的,按8元/人次标准奖励; 进岛人次在10000(含)以上的,按10元/人次标准奖励。 2、对年组织台湾学生团队进岛开展研学旅游(或学生夏令营)活动,每团进岛人数达20人以上且入住岛上三个晚上以上(含)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每人给予一次性100元岛上生活费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台办、区计划财政局、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 实施细则:旅游局与台湾旅行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签订推介湄洲岛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地接服务、酒店住宿等具体细节,同步吸引台湾旅行社落户湄洲岛设立台资旅游企业,开展台胞旅游地接业务。台湾旅行社每年根据组织进岛游客人数向旅游局提出奖励金申请,附经旅游局和门票征管所审核的《旅行社推介湄洲岛旅游奖励申请表》,资金由旅游局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 (三)旅游团队或单位自组团队,人数20人至49人的给予进岛门票、鹅尾神化石景区门票9折优惠,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进岛门票、鹅尾神化石景区门票8折优惠;现役军人、导游、记者、离退休干部、残疾人、身高1.2米及6周岁以下儿童、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持有效证件,免进岛门票和岛上各景区景点门票;在职教师、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身高1.2米以上的未成年人、60-70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证件给予进岛门票、鹅尾神化石景区门票5折优惠。鹅尾神化石景区门票实行团购政策,凡一次性采购500人(含)以上给予5折优惠。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实施细则:1.门票征管所、祖庙景区管理处、旅服公司根据不同优惠对象给予落实奖励政策;2.旅游服务公司要制定具体鹅尾神化石景区门票团购政策实施意见并宣传推广。 (四)鼓励台胞来湄洲岛旅游朝圣创业,自本措施公开发布之日起,凭本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全免进岛门票和岛上各景区景点门票。 牵头单位:区台办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实施细则: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根据台胞提供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给予免票。 (五)岛上规模酒店旅游淡季期间承接岛外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在岛上举办的会议、培训、疗休养等活动,会期1天以上且购买进岛门票、事先报区旅游局备案的,按下列情况给予酒店奖励:1、岛外参会人数在20-49人且在酒店住宿1天及以上的,按40元/天间标准给予奖励;岛外参会人数在50-99人且在酒店住宿1天及以上的,按50元/天间标准给予奖励;岛外参会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在酒店住宿1天及以上的,按60元/天间标准给予奖励。2、旅游旺季期间相应按20元、25元、30元/天间标准给予奖励。3、会议期间,酒店可按照每次参加会议实际人数向旅游局申请妈祖平安里、鹅尾神化石入园参观赠送景点门票。申请上述奖励时,须提供会议通知文件、会议照片和住宿发票、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实施细则:1.住宿奖励:各酒店每年根据淡季举办的会议培训住宿情况向旅游局提交奖励金申请报告,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照片、住宿发票和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2.景点门票优惠:入住酒店向旅游局提交景点门票优惠报告,附会议通知文件和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由旅游局审核审批,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根据景点优惠报告审批单免景点门票。 (六)福建省和莆田市工商联会会员企业在湄洲岛举办50人以上规模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且入住岛上规模酒店的,凭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和酒店预订凭证,经群工部审核审批可享受以下优惠:参会50人-100人,进岛门票按6折优惠,参会100人以上,进岛门票按5折优惠。会议期间,酒店可按照每次参加会议实际人数向群工部申请妈祖平安里、鹅尾神化石入园参观赠送景点门票。 牵头单位:群工部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实施细则:1.进岛门票优惠:门票征管所根据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实际进岛人数和酒店预订凭证给予进岛门票优惠。2.景点门票优惠:入住酒店向提交群工部景点门票优惠报告,附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酒店预订凭证和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根据景点优惠报告免景点门票。 (七)全国各地台商协会会员企业在湄洲岛举办50人以上规模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且入住岛上规模酒店的,凭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和酒店预订凭证,经区台办审核审批与台胞同等享受进岛门票及岛上各景区景点免费待遇。 牵头单位:区台办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祖庙景区管理处、旅服公司 实施细则:1.进岛门票优惠:门票征管所根据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和酒店预订凭证给予进岛门票免费。2.景点门票优惠:入住酒店向区台办提交景点门票优惠报告,附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酒店预订凭证、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根据景点优惠报告免景点门票。 第二条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酒店,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八)对引进国际一线酒店管理公司(品牌指导目录由湄洲岛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的酒店,自引进之日起在岛上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含5年),一次性给予奖励400万元,分5次兑现,分别为:第1年、2年、3年预付奖励各100万元,第4年、5年预付奖励各50万元,同时,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缴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国际一线酒店管理公司品牌目录的酒店,由区旅游局、计划财政局、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国际品牌酒店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酒店提出申请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九)对引进央企或境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现至少管理3家五星级以上酒店)的酒店,在岛上连续正常经营不少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分3次兑现,分别为:第1年、预付奖励100万元,第2年、3年预付奖励各50万元;同时,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缴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央企或境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品牌目录的酒店,由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区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品牌酒店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酒店提出申请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十)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该奖励资金包括上级部门、财政等对星级酒店的补助或奖励等资金。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实施细则:1.区旅游局对拟评星酒店全程跟踪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2.资金拨付: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向区旅游局提出奖励金申请,附有关部门发布的新评选为星级酒店文件,由区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十一)对入驻知名连锁品牌的经济型、快捷型酒店,经营且纳税期满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知名连锁品牌的经济型、快捷型品牌目录的酒店,由区旅游局、区经贸招商局两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品牌酒店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酒店提出申请后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十二)对进行改造提升的规模酒店,改造提升方案经报区旅游局、建交局审核认定,且竣工后通过验收合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经有资质机构评审)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新增投资额的40%予以核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建设交通局 实施细则:1.事前备案:改造提升酒店向区旅游局提交酒店改造提升情况报告,附酒店改造提升方案,由区建交局、旅游局、改造酒店三方审核认定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2.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后,酒店向区旅游局提交奖补金额申请报告,附《酒店改造提升奖励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材料,区建交局、旅游局、改造酒店三方审核认定,资金由旅游局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 (十三)对岛上常年经营的规模酒店,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湄洲岛税务局、区计划财政局 实施细则:次年5月份,由符合政策条件的规模酒店向区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由区旅游局、湄洲岛税务局、区计划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旅游局给予兑现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 第三条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十四)对引进世界知名的美食类餐饮品牌并正式冠名的,经验收审核后,一次性给予80万元装修费用奖励,且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缴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世界知名的美食类餐饮品牌企业,由区旅游局、区计财局、区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美食类餐饮品牌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企业提出申请后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财局、区经贸招商局 (十五)对引进世界知名的快餐类餐饮品牌并正式冠名的,经营且纳税期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且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缴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世界知名的快餐类餐饮品牌企业,由区旅游局、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快餐类餐饮品牌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企业提出申请后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十六)对引进中华老字号、中华美食名店、省级以上“非遗”项目等境内知名餐饮品牌,且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就餐和吧台)不低于50平方米的,经营且纳税期满1年后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中华老字号、中华美食名店、省级以上“非遗”项目等境内知名餐饮品牌企业,由区旅游局、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品牌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企业提出申请后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十七)鼓励在岛个体餐饮业者组建本地特色餐饮企业,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每年予以奖励8万元,并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1.资金补助:企业向旅游局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附《餐饮经营管理企业奖励申请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和区计划财政局出具的《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说明书》,资金由区经贸招商局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 (十八)对新开办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茶馆、酒吧、餐吧、咖啡屋等,常态化经营且纳税满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 实施细则:区旅游局对新开办的茶馆、酒吧、咖啡屋跟踪指导。业主向旅游局提交奖励金申请报告,附《新开办饮品屋(吧)奖励申请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资金由旅游局审核通过后向区财政申请拨付。 第四条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购物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十九)对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高端型旅游购物企业,经营期满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旅游局、区计划财政局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年纳税额证明、营业场所面积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由区经贸招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3.拨付奖励资金。 (二十)对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业综合体企业,经营及纳税期满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年纳税额证明、营业场所面积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由区经贸招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3.拨付奖励资金。 (二十一)对岛上旅游企业开发的妈祖文化主题旅游商品(工艺品、纪念品)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创作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有关部门和全省性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创作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事务局 实施细则:1.获奖作品单位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获奖作品。2.区旅游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3.审核认定通过后区旅游局向区财政申请奖励资金并给予兑现。 第五条 对在岛上工商注册登记的、湄洲岛税务机关缴税的商贸服务企业、超市纳入限上(规上)统计管理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十二)对新纳入限上(规上)统计管理的企业、超市,奖励8万元,分三年兑现,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3万元。若期间年度营业收入达不到限上(规上)统计标准或中途退出限上(规上)统计管理的,取消该年度的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祖庙景区管理处、旅服公司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由区经贸招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3.拨付奖励资金。 (二十三)对已纳入限上(规上)统计管理的企业、超市年营业收入(统计年度)增长率贡献进行奖励,增长率在5%-10%的(不含5%,含10%,下同),给予0.6万元奖励;增长率在10%-15%的,给予1.6万元奖励;增长率在15%-20%的,给予2.6万元奖励; 增长率在20%-25%的,给予3.6万元奖励; 增长率在25%-30%的,给予5万元奖励; 增长率在30%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统计数据以区计划财政局审核上报的为准)。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区计划财政局、经贸招商局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计划财政局、经贸招商局拟写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3.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4.下拨奖励资金。 第六条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创企业或个体(包括但不仅限于雕塑、动漫、音像、传媒、广播影视、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十四)对引进台胞台商等涉台旅游业态可按照本文件相关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区台办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 实施细则:区台办根据拟引进台胞台商等涉台旅游业态项目及项目规模,结合湄洲岛实际情况和本文件相关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二十五)在岛上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婚纱摄影企业,在岛上组织婚纱摄影活动,并提前在区旅游局备案的,在给予拍摄对象及工作人员赠送岛上景点门票;年拍摄600对以上新人婚纱照的,可为其办理常年入岛工作人员(限定在10名以内)摄影活动门票卡,并按其组织新人的对数予以补贴,旅游旺季期间每对补贴200元,淡季每对补贴300元。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实施细则:1.景点门票优惠:在岛注册的婚纱摄影企业向旅游局提交景点门票优惠报告,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与新人摄影协议书和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由旅游局审核。2.公务门票卡:上年度拍摄600对以上新人婚纱的摄影企业,向旅游局提交办理当年度公务门票卡申请报告,门票征管所根据申请报告予以办理公务门票卡。3.淡旺季补贴:摄影企业每年向旅游局提升摄影补贴申请报告,附企业营业执照、《婚纱摄影企业补贴申请表》、门票征管所出具的《税务系统数据汇总表》,资金由旅游局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 第七条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十六)对在湄洲岛注册的企业通过网络(包括自主应用交易平台)开设售卖湄洲岛文化旅游商品,并在区经贸招商局备案的,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年网络销售额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由区经贸招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3.拨付奖励资金。 (二十七)对在湄洲岛注册设立的互联网“规上”管理企业,能够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智慧旅游建设提供产品开发、技术支撑的,可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并优先选择其承接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信息技术类、智能科技类等“互联网+”类型的建设项目或5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区数字办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由区经贸招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3.兑现配套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岛上经营特色民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十八)鼓励民宿业主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民宿品质,凡是有意愿对自家民宿进行改造提升的,每年区旅游局从报名改造的民宿中优选5-10家为其提供改造提升设计方案,方案设计费用由区旅游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建交局、湄洲镇、执法局、民宿协会 实施细则:区旅游局负责,区建交局、执法局、湄洲镇、民宿协会配合,鼓励民宿业主创新经营理念,凡是有意愿对自家民宿进行改造提升的,给予重点指导,邀请专家设计个性化改造提升方案,每年优选5-10家,所需方案设计费用由区财政局给予保障。 (二十九)制定《湄洲岛金牌、银牌民宿标准》,每年举行一次湄洲岛金牌、银牌民宿评选活动,对已进行个性化提升改造的民宿给予重点指导、重点宣传。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建交局、湄洲镇、执法局 实施细则:区旅游局负责制定《湄洲岛金牌、银牌民宿标准》和评选实施细则,评选结果公布无异议后,由旅游协会向旅游局提交民宿登记评定经费申请报告,附金、银牌名宿评定名单、资金奖励明细,资金由旅游局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 (三十)民宿业者联合组建民宿经营管理企业,凡达到“限上”管理标准的,每年给予补助8万元,并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缴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同时,可在文甲码头为其提供接待点,并根据住宿登记记录赠送每个房间2张鹅尾神化石门票。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湄洲镇、区计划财政局、轮渡公司、旅服公司、祖庙管理处、民宿协会 实施细则:1.资金补助:企业向旅游局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附《组件民宿经营管理企业奖励申请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和区计划财政局出具的《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说明书》,资金由旅游局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2.住宿奖励:企业向旅游局提交景点门票优惠报告,附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住宿登记等材料,由旅游局审核,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根据景点优惠报告免景点门票。 第九条 在岛上举办赛事、展览、演唱会、音乐节等活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三十一)对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岛上举办专业展览、赛事、论坛、节庆活动、演唱会、专业培训等活动,可根据活动的方案、成效及决算情况,经研究,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以下奖励;对台湾企业或机构举办的活动,奖励标准可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区党工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区台办、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实施细则:由于各类展览、赛事、论坛、音乐节、演唱会等活动,其要素及成效具有不确定性,建议以“一事一议”形式根据具体方案、成效及决算情况,经初审后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奖励金额。 第十条 在岛上发展旅游夜间经济业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三十二)扶持湄洲岛美食夜市经济,经营范围在朝宫街、朝圣路、湄洲大道、环岛路的商家,凡经营各种餐饮,特色小吃,莆田及湄洲美食且单店面积达150㎡以上,夜市达10个摊位以上,在湄洲岛旅游旺季期间,每天经营时间至凌晨1:00以后的餐饮企业或个体户,每月给予2400元补助;在湄洲岛旅游淡季期间,每天经营时间至凌晨12:00以后的餐饮企业或个体户,每月给予4500元补助。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实施细则:1.区旅游局负责,湄洲岛旅游协会餐饮分会负责宣传发动,各企业或个体户主动申报。2.区旅游局、计划财政局、经贸招商局三家共同审定试点单位,制定考核办法并联合跟踪考核。3.每年十一月份评估认定并兑现奖励政策。 (三十三)莆田市内各旅行社单次组团50人(含)以上来湄洲岛旅游,且入住湄洲岛各宾馆酒店或民宿一个晚上(含)以上,给予旅行社按照每个房间每晚20元补助,每年结算一次,促进湄洲岛夜间旅游经济发展。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实施细则:莆田市内各旅行社每季度根据组团入湄洲岛旅游派团单和入岛门票清单,以及入住酒店依据,按照实际入住酒店和入住人员清单和区旅游局结算一次,旅游局按照审核审定后实际金额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兑现。 第十一条 附则 (三十四)所有兑现奖励资金的对象必须是依法经营。 (三十五)以上所有奖励或补助资金各主管部门纳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或财政资金计划安排,据实兑现。 (三十六)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雷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选择申请补助,但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所属项目需招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三十七)本措施所指的旅游旺季为每年4月份至10月份,淡季为每年11月份至次年3月份,但不包括春节期间(农历正月初一至十五)、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十一、中秋节、元旦等节假日。 (三十八)本措施所指的规模酒店为三星级及以上酒店或房间数100间以上的酒店。 (三十九)本措施正式公布15日内,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区旅游局负责汇总公布。 (四十)本措施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同时符合以上多项奖励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奖励可按就高的补助资金进行奖励,湄洲岛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以前发布的优惠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